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适应学校获得博士点授权单位以及整体进入一本招生的新形势,为学校早日建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除专任教师以外的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考勤时间以学校公布的工作作息时间为准。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坐班的专任教师也实行坐班制。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也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教职工相同。
第五条 专任教师考勤的工作时间为教学时间(包括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校、院(部)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劳动等各项集体活动的时间。
第六条 对不能实行学校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部门(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周休息日。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第八条 坐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坐班人员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脱岗、串岗,不私自外出,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坐班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要向周围同事告知去向和返回时间。
第九条 专任教师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提前下课。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坐班人员上下班时均应到指定位置刷读校园卡并以此作为学校考勤的依据。
刷读校园卡应由教职工本人完成,严禁请人刷卡、代人刷卡或擅自更改考勤记录,屡教不改者予以行政处分。
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刷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刷卡者,须在次日填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认可的说明,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消除缺勤记录,否则作缺勤处理。
因公出差当天不能往返的,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认可的说明,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出差回来后到组织人事部销假,否则作缺勤处理。
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以刷读校园卡作为考勤的依据。考勤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或由会议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考勤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要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各单位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组织人事部。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汇总上年度考勤结果,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组织人事部。考勤统计表在组织人事部主页上下载。
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当天将本单位教职工到校情况书面报送组织人事部,每学期结束前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报送组织人事部。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不定期检(抽)查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称晋升、职务晋级、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勤结果同时作为各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3次按半天事假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两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事假处理。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达15次以上的当年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
第十五条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四、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六、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十天不报到、不到岗。
第十六条 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者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教职工缺勤,其绩效工资的发放按《我校绩效工资改革暂行办法》(校人〔2013〕4号)执行。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凡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产假、节育等须另持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假,应在组织人事部主页上下载《我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根据所休假期的类别认真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经组织人事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以旷工论处。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续假手续,请假者必须持相关材料在假满前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续假手续,经组织人事部同意后方可续假。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在3天(含3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含7天)以下者,由组织人事部批准;7天以上者,由组织人事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各二级单位副职请假,需报正职同意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办公室知晓并在组织人事部备案;单位正职请假除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外,还需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学校办公室知晓并在组织人事部备案。
副校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组织人事部主页上下载《我校教职工销假审批表》,于上班当天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销假时间以报组织人事部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假满但仍需继续休假的,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
第六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的待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以上探亲假期限均不含路途时间。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以外探亲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组织人事部批准。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含路途)内,其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比例报销。
教职工出国探亲按出国探亲人员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教职工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超过部分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以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为准,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病假证明准假。连续请病假1周以上者,须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如因病确需转入对口医院或其它医院治疗的,须经学校医院同意。校外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需经学校医院签章认可后方能生效。凡私自外出就医,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婚丧假
教职工结婚,正常婚假3天。初婚领取结婚证时,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为晚婚,另增加婚假15天。
教职工给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办理丧事,丧假3天(不含路途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年满24周岁以后生第一胎可增加晚育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15天;难产假15天;一胎多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的,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或减少1小时的工作时间。产假期满,哺乳儿未满1周岁的,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哺乳2次,每次半小时。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时间进行产前检查需占用工作时间,按公假对待。
女职工请产假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休假(如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独生子女住院护理等),均应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报本单位、组织人事部审批。其休假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我校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本规定以外请假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使本规定条款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单位(部门)可依据本文件,制定本单位(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化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的规定》(武化政人字〔200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