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管理,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提升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水平,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予以规定,主要包括学校博士后工作组织、工作程序、人员和运行机制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站系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备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流动站和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分工负责。其中,校博管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保卫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总务处、工大集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组织人事部),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校博管会主要职责
1.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申报,拟定流动站发展规划,负责流动站全面建设工作和重大决策。
2.全面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工作。
3.负责流动站和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研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4.确定学校博士后招收计划,领导组织博士后招收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机构职能分别承担博士后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博管办主要职责
1.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并具体监督实施。
2.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校内外协调事宜。
3.承担博士后人员管理经费、运行经费的核算及过程管理工作。
4.组织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人才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流动站主要职责有:
1.负责对博士后进行思想道德、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的考核,正确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2.负责确定本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和计划,进行针对性宣传。
3.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接受意向。
4.负责流动站建设及考核评估工作。
5.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计划和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
6.为博士后人员顺利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生活上的便利。
第八条 每位博士后人员须确定一名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在职人员为合作导师。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接收与否的具体意见。
2.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后人员选题,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
3.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4.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类别
1.计划内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拨款资助的博士后。
2.自筹经费博士后: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3.企业、基地博士后:由企业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指经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依托学校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与学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基本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一般为40岁以下的人员。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4.博士后人员业务能力条件由各流动站所在单位结合实际制订。
第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且有在研项目课题及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2.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科研指导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3.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级别人员可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及考察表》。流动站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15天内完成初审。
2.初审通过的人员,经流动站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博管办审核。
3.审核通过人员进行面试。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流动站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招收意见。
4.体检(由我校校医院出具体检结果)。
5.确定为拟招收的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填写信息。
6.学校统一上报审批。
7.签订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校博管办、流动站和本人各持一份。
8.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申请材料,须按要求提交于学校博管办:
1.《我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及考察表》一式5份。
2.在职人员须全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辞职人员须出具辞职证明材料,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5份)。
3.《博士后申请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生成)一式5份,其中《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校外同行专家所推荐,留学回国博士的《专家推荐信》至少有一位为国外同行专家所推荐。
4.《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
5.如暂未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可由就读院校的研究生院(处)出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将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各3份(含原件)。进站半年内补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否则将作退站处理。
6.《博士生毕业鉴定表》复印件3份。
7.《体检表》1份(须由我校校医院出具)。
8.《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3份。
9.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3份。
10.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2份。
11.申请企业、基地博士后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2份(含原件)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2份(含原件)。
12.国(境)外博士后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四条 已获批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纳入学校在职人员人事管理范围,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后必须出站或流转到下一个流动站工作,且在学校最多只能在2个不同的流动站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培养
1.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研究能力,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
2.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担任组长,由3~5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3.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外,还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
4.流动站所在单位应为博士后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管理,定期检查考核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开题
1.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应与流动站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相结合。
2.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与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共同商量并提出研究计划,填写《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博士后本人、流动站及校博管办各存1份),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学院(单位)作开题报告,通过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论证评估后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3.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考核工作
1.博士后人员考核工作贯穿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全过程。主要包括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
2.考核工作须按《湖北省博士后考核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考核结果和各类考核材料报校博管办。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
5.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
1.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流动站应积极推荐,帮助落实就业单位。
2.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所在省、市人才中心代管。
3.如为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如是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出站后去向应遵守本人与原工作单位协议。
4.提前出站。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5.延期出站。确因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须于期满3个月前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报告,经流动站、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6.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在站时间为2年,经批准延期者,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7.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按我校博士后出站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受司法处理或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5天或一年内累计离岗30天以上的。
4.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或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7.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明显改变者。
8.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退站处理
1.博士后人员退站经校博管会批准、报湖北省人事厅备案后劝其退站。
2.退站博士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自退站获准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使用研究经费。
3.退站博士后不予颁发《博士后证书》,3个月内自主就业或按协议回原工作单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所在省、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短期出国(境)交流与合作研究
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企业博士后办理出国手续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报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我校在站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负责办理。
2.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但出国(境)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3.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流动站应及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
博士后人员应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
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校所有,申报奖项、申请研究项目及专利、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2.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在站期间或出站后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如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科技处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归属学校所有。
4.各建站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必要时可与博士后签订专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属。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经费以及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博士后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研究基金、租房补贴、外籍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博士后招收宣传、博士后工作室等有关设施配置等。
第二十六条 工资津贴
1.人事档案关系均转入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校内工资津贴等待遇参照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标准,其中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同职级专业技术类坐班人员的标准发放。如承担教学工作,按校内在职“双肩挑”人员的有关规定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核发。
2.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其工资、绩效、津补贴等相关待遇在原单位享受,学校另行提供校内津贴2000元/月。
3.博士后人员除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外,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学校另行拨付1500元/月的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按照实际在站时间发放,但最多为24个月,延期不予发放。
4.博士后人员自办理完报到手续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一般应为24个月;经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
5.短期出国(境)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按学校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出国(境)期间停发工资和各类绩效、津补贴和校内补贴。依照校博管办批准时间按期回国者补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津补贴由原单位发放的博士后人员,短期出国(境)期间的待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不再补发校内津贴。
6.外籍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内计划内博士后待遇执行。
7.博士后合作导师完成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出站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学校一次性发放指导费5000元;其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出站评定等级为优秀,学校一次性发放指导费8000元。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和福利
1.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比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工资发放单位办理,在站期间发生医疗、生育、工伤等费用由社会保险或工资发放单位承担,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3.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经学校核准后可予以承担,由博管办和学校外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4.学校可为在站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提供总计2次往返路费(含国际机票和国内城市到达武汉的机票或火车票)。如批准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可视情况增加1次往返路费。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金
1.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研究基金,标准按照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中的科研启动费标准执行。研究基金以项目形式申请划拨,按学校博士科研启动费的申请程序办理。自筹经费博士后可由合作导师按上述标准提供研究基金。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校工作者,另追加2万元/人的科研启动费。
2.学校鼓励博士后人员积极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各类国家及省、市纵向科研项目。
3.研究基金管理按学校博士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和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由学校分别另行拨付1500元、3000元评审费用。
4.对于结余研究基金,博士后人员出站留校者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若出站到校外单位工作则终止使用,结余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安置
1.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学校落常住户口(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除外),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2.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3.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博士后配偶安置,不借调博士后配偶来校工作。
4.外籍或境外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置工作,按湖北省和学校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住房安排
1.博士后人员住房由学校协调安排至湖北省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博士后住房。暂不能提供住房的,学校给予租房补贴1500元/月。
2.博士后人员的住房只能由其本人或与亲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租、借予他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3.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应及时从住房迁出,结清有关手续或停止租房补贴。
4.本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另行安排住房或发放租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在获得博士学位并在站工作2个月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即将出站拟留校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在学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到校外工作的,可由接收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学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执行。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获评优秀(上级部门评比)的流动站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5万元/次。对获得全国、湖北省和学校优秀博士后者,学校将对获奖博士后人员和合作导师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全国:博士后10000元/次,合作导师5000元/次;省级:博士后3000元/次,合作导师1500元/次;校级:博士后2000元/次,合作导师1000元/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奖励参照学校其它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博管办及时向校博管会报告,研究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校博管办负责解释。